兄弟连纪律处分条例
更新时间:2020-07-15 18:30 点击量:
第五章 纪律处分
第七节 处分的目的与原则
第五十七条 处分的目的在于严明纪律,教育违纪者和连队,强化纪律观念,维护连队作风,巩固和提高集体战斗力。
处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:
(一)依据事实,惩戒恰当;
(二)惩前毖后,治病救人;
(三)纪律面前人人平等。
(四)在骨干例会上超过半数以上的骨干举手表决方可生效实施。
第八节 处分项目
第五十八条 对普通战士的及骨干的处分
(一)警告;
(二)严重警告;
(三)记过;
(四)记大过;
(五)留连察看;
(六)除名连队。
前款规定的处分项目,依次以警告为最轻处分,除名连队为最重处分,其中警告扣1分,严重警告扣2分,记过扣3分,记大过扣4分,留连察看扣5分。2次警告为1次严重警告,2次严重警告为1次记过,2次记过为一次记大过,2次记大过为1次留连察看。
第九节 警告处分条件
第五十九条 训练消极,执勤懒散,临阵畏缩,假装抱病的,给予警告处分。扣除所在班级分1分。
第六十条 站岗哨兵不履行哨兵责任,装备未佩戴整齐或者不规范,对陌生人员及车辆进入营区不进行阻拦劝告和登记的,坐岗人员在岗期间态度不正,作风不佳(玩手机,吃零食)的,给予警告处分。扣除所在班级分1分,全连通报批评。
第六十一条 连部坐岗人员不按时接收回复哨兵报告的,不及时做好哨兵站岗登记或未及时发现岗哨无人换岗等情况的,给予警告处分,扣除所在班级分1分。
第六十二条 连部坐岗人员和哨兵不按时就位上岗的,给予警告处分,扣除所在班级分1分。
第六十三条 军容风貌不合格的(指甲过长,头发过长,军装佩戴首饰,着装不整,浓妆艳抹),不按照连队安排统一着装的,给予警告处分,扣除所在班级分1分。
第六十四条 着军装“三手”的(背手,袖手,插手)、出行不按照要求三人成行、两人成列的,走路低头玩手机的,给予警告处分,扣除所在班级分1分。
第六十五条 凡是使用快餐盒,包装袋打包食物进入营区或宿舍的,给予警告处分,扣除所在班级分1分。
第六十六条 在哨兵在换岗期间,凡是在视野之内,不自行立正,随意走动的,给予警告处分,扣除所在班级分1分。
第六十七条 进出入宣传部(电子阅览室)不戴鞋套的、吃东西的、离开时电脑不关机、座椅不复原的,给予警告处分,扣除所在班级分1分。
第六十八条 移动宣传部班级的文稿、视频等宣传作品不经审核公布造成错误和不良影响的,给予警告处分,扣除所在班级分1分。
第六十九条 进出入活动室不填写登记表、不向管理班级申请汇报的,给予警告处分,扣除所在班级分1分。
第七十条 在固定学习时间范围以内,对荣誉室版块内容不熟悉、不了解者,给予警告处分,扣除所在班级分1分。
第十节 严重警告处分条件
第七十一条 在重要工作会议、集会以及重要活动中作风散漫,嘻哈喧哗的,导致影响会议效果,集会纪律,活动进程的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。扣除所在班级分2分。
第七十二条 不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,有令不行,有禁不止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。扣除所在班级分2分。
第七十三条 弄虚作假,欺上瞒下,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,或者造谣诽谤,诬陷他人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。扣除所在班级分2分,情节严重的,在全连做出1500字以上的深刻检讨。
第七十四条 消极怠工,无故不参加学习、工作、连队活动、训练、执勤等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。扣除所在班级分2分,全连通报批评。
第七十五条 因参加会议、日常活动、训练、执勤、公差等被举报或被骨干点名批评的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。扣除所在班级分2分。
第七十六条 遗失、遗弃、损坏装备的,照价赔偿。未经连队同意,擅自动用、馈赠、出售、出借、交换、私存装备的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,扣除所在班级分2分。
第七十七条 泄露连队秘密,给连队造成负面影响,或转发违法违规信息的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。扣除所在班级分2分。
第七十八条 着军装勾肩搭背的,拉拉扯扯不注意形象的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。扣除所在班级分2分。
第七十九条 着军装和异性没有保持适当距离的,或者举止过于亲密的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。扣除所在班级分2分。
第八十条 逃课、上课睡觉、玩手机、扰乱课堂纪律、顶撞老师等行为被连队纠察发现或者被他人举报的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。扣除所在班级分2分。
第八十一条 不依照连队作息时间按时就寝、按时起床的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。扣除所在班级分2分。
第八十二条 骨干利用职权,侵占战士的经济利益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。扣除所在班级分2分,并在全连做出2000字以上的深刻检讨。
第十一节 记过处分条件
第八十三条 在工作日内,未经连队批假而私自外出闲玩,久处不归的,给予记过处分。扣除所在班级分3分。
第八十四条 向连队请假后不及时销假导致不能参加连队重要活动及会议的,给予记过处分。扣除所在班级3分。
第八十五条 违反规定赌博喝酒的,给予记过处分。扣除所在班级分3分。全连通报批评,并在全连做出2000字以上的深刻检讨。
第八十六条 月度总结报告字数少于规定字数百分之二十五的以上的(标准2000字)抄袭成分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,给予记过处分。扣除所在班级分3分。
第八十七条 打架斗殴或者参加聚众闹事的,给予记过处分。扣除所在班级分3分。全连通报批评,并在全连做出2000字以上的深刻检讨。
第八十八条 着军装在公共场合吃槟榔、抽烟的,给予记过处分。扣除所在班级分3分。
第十二节 记大过处分条件
第八十九条 公开散布反对连队一日生活制度及重要例会精神等错误言论,传播负能量,不利于连队管理的,给予记大过处分,扣除所在班级分4分。
第九十条 丑化连队形象,污蔑诋毁连队主官、骨干以及其他战士的,给予记大过处分。扣除所在班级分4分。
第九十一条 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,或者违反议事规则,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,造成严重损失与恶劣影响的,给予记大过处分。扣除所在班级分4分。
第九十二条 骨干侮辱、打骂、体罚或者变相体罚部属,情节较重的,给予记大过处分。扣除所在班级分4分,并在全连做出2000字以上深刻检讨。
第十三节 留连查看处分条件
第九十三条 因财务疏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,挪用公款,故意偷盗,有诈骗行为,故意损坏连队公共设施,对连队或者个人造成财产损失的,给予留连查看处分,取消着军装资格,且不得参加连队活动,除所在班级分5分。
第九十四条 对于月度总结报告一字未写的,给予留连查看处分,取消着军装资格,且不得参加连队活动,除所在班级分5分。
第十四节 除名连队处分条件
第九十五条 无正当理由,坚持要求提前退出现役,且经常拒不履行职责,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,给予除名连队处分。
第九十六条 连队男女关系不清的,公共场合行为暧昧无底线的,内部私下恋爱的,给予除名连队处分。